中山市房屋安全鉴定行业自律公约

中山市房屋安全鉴定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房屋安全鉴定行业从业行为的自我约束和自我监管,维护房屋安全鉴定市场的正常秩序及行业声誉,保障鉴定单位和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屋安全鉴定行业健康发展,中山市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房屋安全鉴定分会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凡在中山市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的单位和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本公约。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三条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遵循“科学、客观、严谨、公正”的职业准则,认真切实履行客户委托合同规定的义务,承担约定的责任。
       第四条  不得转借、出卖、伪造、涂改证书以及其他相关资信证明,也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个人编制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代盖印章。不得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挂靠、许可其以本单位名义开展房屋安全鉴定业务。
       第五条  在承揽业务活动中,坚持“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觉遵守国家和政府部门有关规定要求,不得弄虚作假、行贿、回扣、围标,不得恶意诋毁、中伤其他房屋安全鉴定单位,不得低于成本价承接业务恶性竞争。
       第六条  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和规程独立开展工作,不受任何干扰和影响,保证鉴定报告客观、公正、真实、准确。涉及关键项目结构实体检测的,应当由经过相应计量认证的单位出具检测数据。
       第七条  建立严密、完善、运行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健全档案制度,保证档案齐备,原始记录和报告内容必须清晰、完整、规范、真实、准确。
       第八条  根据鉴定工作需要,配备混凝土钢筋检测仪、经纬仪(或全站仪)、水准仪、混凝土回弹仪、裂缝观测仪、照相录像机及其他必备的检测仪器设备。鉴定所需检测仪器应定期计量检定。
       第九条  严格按照国家《劳动法》及相关规定聘用鉴定人员,依法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鉴定人员应该具备相应专业技术技能,取得相应上岗证书。
       第十条  不损害委托单位的合法权益,不泄露委托单位因工作需要保密的事项;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应按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作相应处理或赔偿。

第三章  自律监管
       第十一条  为使本公约严格执行,分会成立房屋安全鉴定行业自律公约管理委员会,由通过中山市上一年度综合考评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相关负责人参与组成。
       第十二条  自律公约管理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在中山市从事房屋安全鉴定业务活动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公布或通报监督检查情况。委员会的工作应遵循实事求是、秉公办理、利害回避的原则。
       第十三条  自律公约管理委员会在接到违约举报后,组织有关专家(三人以上单数)或委托独立第三方进行调查、取证,并提交调查报告。
       第十四条  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在接受监督检查或调查核实时,必须积极做好配合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及档案资料。

第四章  违约处置
       第十五条  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如违反本公约,经核实后,由自律公约管理委员会根据情节轻重、影响大小、违约次数、违法违规等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一)协会通报批评;
    (二)在诚信手册作不良行为记录,报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要求进行处罚;
    (三)造成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的,建议有关部门按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协会秘书处建立信用档案,对违反本公约的单位进行登记备案并通过网站、公众号、报刊等媒体向社会通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公约经中山市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房屋安全鉴定分会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十八条  本公约由中山市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房屋安全鉴定分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