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从业公约

中山市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从业公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勘察设计行业的自律管理,保证勘察设计质量,更好地开放和规范中山市勘察设计市场,促进勘察设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中山市勘察设计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国家建设部和广东省建设厅对勘察设计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从业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正式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的本市勘察设计单位和经市建设局审查,同意进入本市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市外勘察设计单位。

    第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执业,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和勘察设计法律法规和认真执行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与规定,使勘察成果和设计文件达到国家有关规定的质量要求。

   第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坚持质量第一,精心勘察、精心设计,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范、规程、规定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校审,实行签章制度,所提供的成果必须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及成果完整、准确无误。

    第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任务。严禁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或为其提供勘察设计成果(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工程竣工验收时,不得对本单位未承担的勘察设计工程的验收单上签字、盖章。 

第六条 严禁订假合同,搞不正常竞争。未经原勘察设计单位同意,也未交付合理费用,不得擅自转让、抄袭、剽窃他人成果,坚决维护市场秩序。

第七条 勘察设计收费必须执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2002年修订本《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为依据计费:

总投资在500万元及其以上者,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为上下20%

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者,可实行市场调节价。

低于此收费标准的承揽工程者,视为压价竞争、扰乱市场行为.

第八条 各签约单位应做到自律和互相监督,发现违约违规者,应及时向协会举报。

    第九条 协会同各有关部门、各勘察设计单位对本公约实行共同监管。对违反本公约第五、六、七条款者,行业协会可向社会公开或通报全行业,并建议主管部门按《中山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的公示办法(试行)》有关条款处理。

第十条 实行公示制。不定期通报我市勘察设计单位执行本公约情况,形成舆论监督,净化市场。

第十一条 有关行业公约的附则,待同有关部门商酌之后再公布.

第十二条 本公约从200441日起实施。

                             中山市勘察设计协会

                             二OO四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