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工程勘察行业自律公约

中山市工程勘察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山市工程勘察行业自律,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引导企业诚信守法,遏制违法失信行为,规范中山市工程勘察市场秩序,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山市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从业公约》,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凡在中山市承揽工程勘察业务的机构和从业人员须遵守本公约,自觉抵制违法违规信失约行为。并自愿加入中山市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

第二章自律条款

第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程勘察、岩土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确保质量,提高管理效益。服从行政部门监管和行业协会的指导,信守《中山市工程勘察行业自律公约》,遵守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德,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建立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按规定配备管理和技术力量,相关人员持有效证件上岗,注册执业人员在其执业资格许可范围内执业。

第五条 按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资质范围承接业务:

(一)不得无资质或超越资质承揽工程;

(二)无合格实验设备或未与有合格实验设备单位签订《委托勘察检验合同》的单位不得承揽工程;

(三)不得挂靠或出借本单位资质;

(四)不得签订虚假合同或“阴阳”合同;

(五)不得出具未经实验室检测的虚假设计文件。

第六条 坚持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反对以各种方式和手段干预诋毁同行;不得采用行贿、回扣、窃取商业秘密等严重背离行业和职业道德的手段承揽业务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 参照国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收费标准,依据中山市工程勘察市场实际情况。

(一)特殊工程、重点工程、复杂工程应坚持参照国家标准收费;

(二)不得恶意压低收费标准、扰乱市场秩序,以低于协会工程勘察专业委员会公布的成本指导价承接业务。

第三章自律监管

第八条 成立中山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工程勘察专业委员会(以下称勘察专委会),勘察专委会由各签约方代表和协会相关人员组成,负责行业自律公约执行情况的监管协调工作。

第九条 中山市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是勘察专委会的执行机构,接受签约方反映意愿和维护正当权益的诉求,对签约方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监督、查处。

第十条 勘察专委会应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合情、合理的工作原则,定期或不定期对签约方执行自律公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适时通报监督检查情况。

第十一条 各签约方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必须认真做好配合工作,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及档案资料。

第四章违约处置

第十二条 签约方充分理解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条款,如违反本约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签约方利益,其他签约方有权向公约执行机构投诉或检举,勘察专委会将认真组织调查,召开勘察专委会工作会议,报告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在行业内通报,监督相关处理意见的执行。

第十三条 签约各方鼓励相关单位和个人积极举报、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签约方,根据违约情节严重程度,分别按以下方式予以处理:

(一)由勘察专委会提出整改或处罚意见;

(二)由勘察专委会提出劝阻通知,要求其停止违约行为,责成其在行业内消除影响;

(三)由勘察专委会发出行业违约处罚警告;

(四)由勘察专委会在行业内通报批评,并指导其整改;

依据勘察专委会意见,由中山市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不良行为记录处理建议;

(五)依据勘察专委会意见,由中山市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取消其协会会员资格,并将其不良行为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六)依据勘察专委会的意见,由中山市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消其相关违规中标项目建议;

(七)依据勘察专委会的意见,由中山市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吊销其企业执业资格证书建议以及禁止其在中山市承揽业务;

(八)凡违约单位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责成其道歉并赔偿;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自律公约自签订之日起自行生效,本公约由中山市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工程勘察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一批工程勘察单位

签 约 表

单位名称

签约代表

广东中山地质工程勘察院

 

中山市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

 

中山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长沙勘察设计研究院

 

深圳市南华岩土工程公司中山分公司

 

陕西工程勘察研究院中山分院

 

广东省地质建设工程勘察院

 

广东顺协工程勘察有限公司

 

湖北建科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深圳市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省地质工程勘察院

 

广东省重工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广东省珠海工程勘察院

 

广西基础勘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建材广州地质工程勘察院中山分院

 

鉴证单位:中山市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公章): 

法人代表(签字):               一七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