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新闻发言人制度

中山市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新闻发言人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中山市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和社会的沟通联系,做好中山市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新闻舆论工作,加强中山市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的信息公开,树立中山市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的良好社会形象,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山市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新闻发言人制度,是指机构任命或指定有关人员,就本协会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的规范性安排。
第二条  新闻发言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坚持新闻发布工作服从服务于协会的工作大局;
(三)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四)坚持实事求是,新闻发布的内容要求及时、准确、客观、公正;
第三条  机构设立一名新闻发言人,由理事会任命。新闻发言人应当讲党性、讲政治、有担当,并且满足以下条件:
(一)属于协会理事会成员;
(二)政治可靠,了解党和国家大政方针;
(三)熟悉协会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具备基本的法律常识;
(四)业务精通,熟悉项目和协会运作,熟悉行业发展整体情况;
(五)具有较高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语言表达,沟通能力;
(六)协会会长担任新闻发言人。
第四条  新闻发言人应当主动学习专业理论、模拟发布演练、舆情应对实战,不断增强新闻发言人的政策把握能力、舆情研判能力、释疑解惑能力和回应引导能力,确保机构新闻信息发布、回应社会关切主动、及时、准确、权威。
第五条  新闻发言人的基本职责:
(一)负责协会的新闻发布工作。
(二)主持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记者采访,回答有关提问,就协会工作的有关事项进行说明。必要时可邀请协会其他负责人列席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并接受记者采访。
第六条  新闻发言人向新闻媒体发布新闻或回答记者提问,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新闻宣传工作纪律,严格遵守新闻发布的基本原则,不得随意更改发布会内容,不得发布虚假新闻。
第七条  新闻发言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新闻发布:
(一)通过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新闻通气会发布新闻信息;
(二)通过互联网(官方网站、微信、微博等)发布新闻信息;
(三)通过书面形式发布新闻通稿。
(四)通过接受记者采访、向新闻界发表谈话发布新闻信息。
第八条  新闻发布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遇有关重大活动或重大突发性事件等情况,经理事会同意可随时举行新闻发布会。
第九条  新闻发布会的内容包括
(一)重要决定、重大决策部署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内容。
(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阶段性工作目标进展情况。
(三)涉及机构的重大问题、重要活动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及重大突发性事件。
(四)需要发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新闻发布会的程序:
(一)根据发布内容的特点,确定新闻发布会主题。
(二)制定新闻发布会方案,明确新闻发言人、发布内容、责任部门以及发布对象等各项工作安排。
(三)协会秘书处负责按照方案,认真研究相关背景材料,准备新闻发布材料,草拟新闻发布稿。
(四)秘书处配合协会相关部门做好与新闻媒体和有关单位的通知,以及会场安排、会议签到、发布材料的印制和分发、会场秩序维护等服务保障工作。
(五)发布会翌日,秘书处协调相关业务部门及时收集新闻发布会相关材料,并整理归档,同时报会长审阅。
第十一条  新闻发布稿,一般不超过三千字,时间不超过二十分钟,包括以下内容:
(一)背景材料,介绍与发布会内容有关的情况,为新闻发布稿的补充材料;
(二)答问预案,根据境内外媒体近期内对本协会工作所关注的、在发布会上可能被问及的问题,准备简短答问预案;
(三)主持词,介绍发布会主题、简要背景、发布人、议程等内容;
(四)其他宣传材料或移动光盘等电子产品。
第十二条  协会各部门,应当全力配合新闻发言人的工作,新闻发言人需要的部门,项目,财务等信息应当准确无误的提供。
第十三条  秘书处应当审查发言内容是否真实、准确、权威。甄别信息是否属于保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协会相关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未经允许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四条  对于机构重大项目信息,热点事件,除新闻发言人外,其他人员不得代表协会接受外界采访,以协会名义对外发布信息。
第十五条  协会秘书处应当及时收集和整理新闻发布会后的舆情反应,做好相关报道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及时把握舆情动向。
第十六条  对于未经授权以机构名义擅自发布新闻信息,蓄意封锁信息,违反保密义务,导致严重后果的,机构对相关责任人应当严肃处理、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