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理事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理事会管理,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中山市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为会员的三分之一,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会员大会在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2、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3、决定协会的具体工作业务;
4、制定协会的年度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5、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6、决定协会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机构开展工作;
7、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8、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9、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10、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会议通知必须列清会议议题。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会理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字确认,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六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七条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
第八条 本制度经二届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