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会员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工作,根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中山市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协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或由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2、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3、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4、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5、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6、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7、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8、决定终止事宜;
9、决定其他事宜。
第四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中山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议通知必须列清会议议题。
第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凡是有选举事项的大会,会前监事必须对会员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合法有效性。
第七条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名确认,并向会员公告,并抄报业务指导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
第八条 凡选举或修改章程的,均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其他表决事项,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第九条 本制度经二届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