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经费的使用,使协会的各项经济活动有章可循,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中山市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财务工作职责和管理。
1、协会的财务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2、秘书处负责编制协会年度收支计划,报会长办公会议审议,提交理事会审定,并组织贯彻执行。
3、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会计核算和监督以及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全面反映和监督固定资产的增、减值和变动情况。
4、根据协会的收支情况,按月、季编制财务报表。月财务报表分别报会长、秘书长;半年财务报表报理事会,年度财务报表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5、负责应收款、应付款和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以及日常经费报销工作,并做好清算拖欠款及催收工作,保证资金的完整、安全。
6、接受财税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对财务工作的检查、监督和财务审计工作。
7、负责保管会计档案以及固定资产等资料,负责电算化系统的使用。
第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或挪作它用。
第四条 会费的使用情况,定期向会员大会或理事会报告,接受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和财政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 日常开支,报销手续。凡一切合法报销凭证必须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名,并注明原因及用途,经会计人员审核后报会长或秘书长签署审批。对于重大开支,需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六条 为做好本协会的财务管理,设专人担任会计和出纳,统一负责本协会的具体财务工作。帐、钱、物要分人管理。要在银行开设帐户,设置帐簿,对协会的资金活动进行会计核算。
第七条 本协会的资金,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八条 协会经费具体收支制度:
1、本协会实行自收自支,独立核算,制订财务预算计划。
2、协会经费收入包括:
(1)会员缴纳的会费。
(2)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资助。
(3)接受团体、单位和个人的捐赠、赞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
(5)协会举办经济实体的收入分成。
(6)利息。
(7)其他合法收入。
3、协会经费用于以下开支:
(1)事业活动费。用于开展学术交流、学习考察、调查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服务、人才培训以及协会举办的其他活动等;
(2)会议费。用于召开年会、理事会、学术报告会、工作会议等;
(3)办公费。包括日常办公用品、租金、水电费、设备维修、通讯、交通、旅差、订阅书刊、印刷资料等;
(4)上交上级协会会费;
(5)聘用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补贴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6)其他合理开支。
4、严格执行开支、报销审批制度。
(1)协会工作人员必须贯彻勤俭、节约办事的原则;
(2)日常支出,按财务预算计划的开支由秘书长审核,报会长审批。
(3)重大开支30000元以上经会长办公会议审核后,由会长签字审批;
(4)对不符合规定或审批手续者,财务人员有权拒支。
第九条 本制度经二届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