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执行《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等9项国家标准的通知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执行《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等9项国家标准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22-04-18

各镇、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国家标准《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1),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以下简称《节能规范》),该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为做好《节能规范》的贯彻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执行时间

  自2022年4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应严格按照相关《节能规范》进行设计、施工、验收,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节能规范》进行审查。

  (一)勘察设计合同签订时间在2022年4月1日前、2022年5月31日(含)前送施工图审查的项目(以审图系统上时间为准),可仍延用执行勘察设计合同签订时有效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鼓励按《节能规范》进行设计。

  (二)勘察设计合同签订时间在2022年4月1日(含)以后的项目,应严格按《节能规范》进行设计和审查。

  (三)国家已发布实施的其他通用规范、项目规范,各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应严格贯彻执行。

  二、加强监督检查

  市、镇(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建设各方主体落实《节能规范》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强制性条文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4月18日